在我國,有80%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所以行政機關嚴格執法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方針。然而在擔負具體執行責任的基層,有的地方政府卻患上了“權力依賴症”,不管是推進經濟建設,還是化解社會矛盾,都是行政主導,權力開路。不少基層幹部以行政權力強推工作,至於法律,能守的守,不能守的繞著走,甚至不惜違法行政。
  如今,依法治國正在逐漸推進,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彰顯。可是,為何基層行政機關仍然偏愛權力干預,放棄堅守法律底線呢?一個重要原因是,在行政體系中,權力仍然是最權威最有效的工具。
  對上,現行的運行機制決定了更高層的權力具有絕對的強勢地位。因為一方面上級政府在基層幹部的政績考核、提拔任用中,起決定性作用,另一方面,相比較上級無可匹敵的權重力量,其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和懲處機制並不完善乃至缺失,違法成本非常低廉。所以從自身利益出發,基層官員可能更有意願將圓滿完成上級任務作為行政目標。一項百餘名鄉鎮書記參與的問卷調查就顯示,對他們而言,上級考核是最大的壓力。權力壓倒一切的絕對權威必然會削弱法律的威力,造成法律的邊緣化。
  對下,“簡單粗暴”的行政手段有時是最有效率的工作方式。一般來說,法律兼顧的是大多數群體的利益,同時為了保證公平正義,司法程序往往複雜繁瑣,遇到問題求諸法律自然會耗費時間耗費心力甚至要犧牲一些利益。所以部分地方政府認為,“用一些違法的手段,付出的成本較低、工作簡便、易操作。而依法行政耗時長、程序多,往往‘事倍功半’‘得不償失’。”
  當然,有時候基層幹部以行政代法治是被迫的選擇。原因有三。其一,現實中,面對複雜的具體問題,經常出現法律不適用甚至完全空白的現象,行政行為此時無論作為或者不作為都是於法無據;其二,當下公共政策的形成,通常來自於上層設計或者領導的個人意志,缺少科學論證和民主參與,部分政策脫離實際,沒有超常規手段就不可能完成;其三,基層民眾法治信仰的養成還有待時日,除了鄉土社會缺乏法律傳統、迷信權力外,過去邊緣化的司法力量,在保障民眾的權益上一直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無論如何,對法律的漠視必然帶來基層治理的失序,難以消解的信訪難題就是這種權力運行模式危機與矛盾的集中映射。因為違法行政,錶面上是以較小的成本實現了更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這種計算方式僅僅是以行政機關的自身得失來考量的,如果將視角擴大至當地整體利益,尤其將所有民眾的權益納入考慮範圍,違法行政往往會導致至少一部分民眾的合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種不公正的最終代價,是社會資源的浪費、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甚至社會穩定的震蕩,而要徹底矯正此種扭曲的基層生態,付出的社會成本恐怕會是依法行政的很多倍。
  所以將全社會的整體利益放在天平上來稱量,以權代法完全得不償失。而使基層行政回歸法治狀態,則需要建立起合理的制度結構,這包括權力監督機制的透明開放、公共政策的科學制定、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等等一整套的糾偏措施。
  □本報評論員 集月音
  (原標題:基層為何愛權力不愛法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wnenzkifp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