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0日對外通報,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以此裁定對其減刑錯誤。韶關市中院重審並於2013年10月31日對張海兩次減刑的裁定予以撤銷。廣東省高院同時認為,該案原生效判決認定張海有立功表現的事實也可能有誤,目前已立案審查。
  2005年3月,張海因涉嫌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被公安機關拘留。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一審認定,張海在擔任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期間,為支付其購買廣東健力寶集團購股款所欠債務,採取指使他人以劃款並虛增庫存平賬和以投資為名轉移支付等方式,先後侵占廣東健力寶集團資金120748242.08元,挪用資金86446786.85元。
  2008年9月,廣東高院對張海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其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同時認定張海於2007年2月7日檢舉揭發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禪城區入屋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佛山市公安機關據此偵查破獲該案,構成立功。故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  (原標題: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立功減刑造假被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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